卜架人語:日經輪事件各方有責任

想不到日本三月十一日的世紀大地震,到上周繼續有餘震,並震到大投行高盛的香港衍生工具部。不是嗎?要不是地震令日經指數大跌,引發投資者撈底意欲,誰又會留意到高盛這隻在二月初發行時成交凋零的日經指數認購證(10073)?更遑論發現上市文件出現標點符號有手民之誤,有搜財機遇一事了。

不過,這次高盛香港衍生工具部真的可謂錯不逢時,正當談論華爾街如何輸打贏要的奧斯卡最佳紀錄片《呃錢帝國》(Inside Job)在香港開畫之際,又有誰會可憐富可敵國的大投行僱主做錯事?

罵高盛的,可以說上市文件為銷售合約基礎重要部分,隨便更改,有違自由商業社會合約精神。雖然高盛巳搬出去年三月份刊發的基本上市文件內表明「發行人可無需認股證持有人同意,即(i)對認股證或文據之條文作出任何對認股權證持有人權益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之更改;或(ii)對認股證或文據之條文作出正式、輕微或技術性之更改,以糾正明顯錯誤……」的一段條款,以支持自己合理合法對文件作出改動。奈何第一段有點不成立,因改動前後,該權證持有人會由賺變成蝕,這怎麼說都不可以當成沒有重大不利影響吧!反而是第二段說有權糾正明顯錯誤,則可能有商榷餘地。

至於監管當局,我又可以說不是鼓勵投資者「先求知,後投資」嗎?現在我連那麼沉悶冗長的權證上市文件都仔細看得一清二楚,並且發現了投資機會而出手,你們怎不落實承諾守護小投資者利益?難道以後我要「先問律師,後投資」嗎?

場外和解機會大

簡單一點來說,事件就很像股票經紀覆錯盤。明明經紀是以81.5元替客戶出售其滙控(00005)持股,奈何在覆盤時一時囗快說成是以815元1股賣出。就算是一個投資新手,都知道這是一時無心快語。

整件事真的有值得商榷地方的話,那就是權證上市那麼久,發行商都沒有發現所披露的訊息有問題。偏偏香港監管奉行準確披露、風險自負的大原則,從這角度看,令發行商無論如何都有道義責任。看來場外和解,談一談「天一半、地一半」的賠償是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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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銀萬國聯席董事 鄭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