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披露拍板立法

港府正式啟動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立法規管的工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計劃於今年七月底就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條例草案,以爭取法例可於明年七月獲通過並於年底前落實執行。

按目前的立法建議,日後有關違反法定披露要求個案,將交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透過民事途徑審理,涉案的公司及董事,可各自被處罰最多800萬元。

披露時間證監把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是於去年三至六月,就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立法建議作諮詢,共收到110份意見書,當中約20%主要來自上市公司的意見,並不支持以法定制度規管股價敏感資料披露,財庫常任秘書長區璟智指出,其餘絕大部分的回應者,仍普遍支持立法建議目的。

目前立法建議與諮詢文件的最主要分別,在於披露要求以「合理地切實可行」的字眼,代替當簡單地以「切實可行」要求上市公司盡快向公眾披露消息,區璟智解釋此舉是考慮應給予公司合理時間查證事實與尋求專業意見,惟有關衡量「合理地切實可行」的舉證責任將由證監會負責,而並非只基於公司的主觀意願。

被問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會否面臨法律挑戰,區璟智表示,在詳細研究法律意見,可能性並不大。

海外限制可申豁免

區璟智指立法後,規管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工作,將由港交所(00388)的《上市規則》,轉而至《證券及期貨條例》之下,所以相關法例獲通過後,上市規則的相關條款將會被刪除。

立法建議亦對「安全港」的豁免條款,作更清晰的交代。其中最使人注意的是,港府拒絕公司以「過早披露消息可能損害計劃或商議結果」為由,免除披露責任。惟政府亦決定在獲證監會批准下,公司可以海外執法機構或政府部門施加的限制,作為豁免披露的理據。

配合立法,證監會昨日公布,《內幕消息披露指引》的諮詢總結已完成,待政府公布有關條例草案之後,將發出依據條例草案內容修訂的草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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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璟智指立法後,規管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工作將轉至《證券及期貨條例》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