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交易研睇齊海外

除權交易研睇齊海外

港交所(00388)建議更改現行有關除權交易的市場慣例,昨發表諮詢文件,就應否規定股份須待有關權益獲得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除權買賣,徵詢市場人士的意見。諮詢期明年二月二十八日結束。

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香港現行慣例運作暢順,但卻有別於其他主要海外市場。海外市場是規定股份須待有關權益獲得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除權買賣。經股東批准後才進行除權交易,可免除出現情況不確定的風險,令香港與國際及內地的市場慣例趨於一致。

待股東批准 減少風險

香港現行市場慣例並無規範如何訂定有條件權益的記錄日期,公司可把記錄日期訂在股東批准日期之前或之後。然而,公司如何訂定權益的記錄日期,卻會影響股份的交易秩序。

舉例若權益的記錄日期(連同除淨日)訂在股東大會舉行日期之前,在除淨日的證券賣方將要承受不確定因素的風險,原因是若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否決分派權益,賣方即不能收取預期中的權益;同樣情況之下,在除淨日或之後的買方或會獲得意外收益。

相反,若權益的記錄日期(連同除淨日)訂在表決分派相關權益的股東大會之後,則除淨日的賣方將毋須承受任何不確定因素的風險,這對股份交易的買賣雙方均為公平。

○九年滙控(00005)世紀供股,權益的記錄日期訂在股東大會表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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