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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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企業外匯可存境外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昨發布《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的通知》,決定自十月一日起,在北京、廣東(包括深圳)、山東、江蘇四個省開展為期一年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

《通知》規定,外匯局在嚴格審核企業資質的基礎上,允許境內機構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匯留存境外。境內機構可以在境外開立帳戶,存放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出口貨款,這些留存境外的資金將可用於貨物貿易項下對外支付或經批准的資本項下對外支付,毋須調回境內。

有利人民幣國際化

試點期間每個試點分局核定的試點企業總量不超過10家,試點企業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年度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出口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

內地經濟學者稱,外匯局此舉有利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緩解經常項目下資金淨流入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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