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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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智健遭索償轉介高院

中信泰富(00267)○八年十月因槓桿式澳元外匯合約而嚴重虧損,事件揭發後即時停牌,惟復牌後股價大幅下跌,三名中信泰富的小股民梁華松、蘇惠程、王錦雲因此損失近12萬元。他們認為公司主席榮智健刻意隱瞞公司情況,有責任賠償,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下簡稱小額庭)向榮索償。小額庭昨應榮智健一方要求,將案提交高院審理。

小股民:缺資金棄追討

申索人蘇惠程對小額庭決定感至失望,他表示由於資金有限,他個人不打算將案帶往高院繼續。

審裁官昨指案件牽涉《證券及期貨條例》、上市規則及公司法,是次申索具試驗性質,將為其後約百多名同樣打算向榮氏索償的小股民立下案例,案件複雜兼影響深遠,由律師代表出庭在高院爭議會較好。

審裁官昨指出,三名小股民與榮氏沒有合約關係,故沒有申索基礎。中信泰富沒有即時發出盈利警告是董事會的決定,而聲明財務無出現重大不利變動的通函亦是由公司所發布,榮智健不需負上個人的責任。三名小股民經常強調因榮智健是公司主席故需負責,是錯誤的理解。

審裁官指,若榮氏違反了港交所規則,也只是榮與港交所雙方之間事宜,不會構成三名小股民向榮氏申索的訴因,榮氏對三名小股民並沒有謹慎責任,換言之三人並無甚「贏面」。

除非事件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市場失當行為,榮智健作為董事,若有縱容或同意公司進行該些失當行為便要負責,小股民在此情況下才算具有表面申索理由,故須先有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小額庭才可依據審裁處的報告來處理這些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