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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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方法似本末倒置

雷曼迷債事件發生後,各國政府監管機構都就投資產品銷售手法及投資者認識產品風險推出指引及措施,但在措施推出的同時,卻似乎未能就金融市場的實際運作與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得平衡。

自十月中開始,投資者若要投資與基金相連的投資產品(investment-linked product),即俗稱101計劃,不論月供或單筆基金投資、投資金額多少,均需要額外填寫及簽署由保險業聯會新修訂的文件,當中包括:客戶投資風險評估、客戶財務需要分析及客戶的聲明。

保險中介人要為客戶辦理有關的投資申請時,亦需為客戶填寫有關文件及要求客戶回答一系列的問題。除客戶本身須填寫的投資申請書外,單是填寫這些新修訂有關風險分析及評估的文件,就需要花上四十五分鐘以上。而向客戶提問及點出的風險披露部分,更具引導性地建議及提醒投資者不一定要購買此類投資產品。

未能保障投資者利益

筆者很贊成當局加強業界的監管,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但似有本末倒置之嫌。這種「斬腳趾避沙蟲」的監管手法,務求讓投資者怕麻煩而可能取消投資念頭,做到「少做少錯,不做不錯」,故認為當局若要針對中介機構銷售投資產品的手法,何不清楚界定投資產品的風險,對結構性產品及衍生工具發行商及其產品加強監管,因以往出問題的大多涉及風險較高的產品,如累計股票期權(Accumulator)、股票掛鈎票據(ELN)等。

要保障投資者,除提高投資者對投資產品的認識外,提升從業員的質素及操守亦非常重要,但目前有關當局卻把事情弄得一團糟,錯誤對投資產品的風險評估,等於「好心做壞事」。投資者對金融產品錯誤了解及卻步,很可能會漠視理財退休的真正需要,也很可能影響香港作為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有關當局實須三思。

國際金融財務策劃師學會委員

鄺紫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