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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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研究放寬

本文重點
港交所(00388)昨天發表有關建議放寬關連交易規則諮詢文件,其中建議將觸發關連交易須遵守股東批准規定的最低水平,由現時的2.5%放寬至5%;觸發關連交易須遵守所有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規定的最低水平,亦由現時的0.1%放寬至1%。文件同時亦建議檢討「關連人士」的定義,不應包括發行人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指,若干關連交易規定,對公司構成不必要負擔,市場人士亦反映現行關連交易規則涵蓋範圍太過廣泛,令合規成本比得益還高,不符合少數股東利益,故提出修訂。

與國際標準接軌

諮詢文件指出,現行關連交易須遵守股東批准或披露規定的最低豁免水平,遠較英國、新加坡及澳洲更為嚴格,提高水平,使之與國際標準一致,是合適的建議。

舉個例,一家市值超過500億元公司,若以代價測試計算並應用最新建議最低豁免水平,公司將毋須披露低於5億元的關連交易,而低於25億元的關連交易亦毋須經獨立股東批准。文件亦同意,現行《上市規則》中有關與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進行的交易的規則較為嚴苛,建議檢討「關連人士」定義,不包括發行人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又或者給予以下人士豁免﹕所涉人士之所以成為關連人士,純粹是因為其與發行人附屬公司有關係,而有關附屬公司的規模相對發行人而言「並非重大」。

另外,港交所亦發表有關簡化上市程序諮詢總結,雖然有意見認為,不論上市文件是否載有盈利預測,上市申請仍須向港交所提交盈測的建議並不合理,但港交所反駁,建議只是將現行常規編納成規,盈利預測對審批工作亦很重要,故決定執行各項建議。有關修訂將於十一月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