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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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投資產品 倡設冷靜期

雷曼迷債事件暴露銀行銷售投資產品的漏洞,證監會將於本月底推出諮詢文件,收緊有關投資產品銷售及中介人業務操守。消息人士透露,建議就投資期長及投資者不易退出的投資產品,例如結構性保險產品等,設立投資者冷靜期。

消息指出,投資者冷靜期在外國很普遍,一般是七至十四日。如要「退出」投資,投資者要付行政費,起碼是成本。

建議亦要求所有投資產品,除了指定的招股章程外,還須具備一份精簡而容易理解的簡介,大約五至六頁紙,扼要陳述有關產品的風險。

收費及佣金擬公開

建議亦包括公開銷售投資產品中介人的收費及佣金等資料,消息指出,業界會以建議難以執行為理由而提出反對,但外國其實已有有關制度,香港在這方面是落後於人,故會就不同方法的披露,例如按百分比、幅度等諮詢市場。

現時結構性產品並不如基金等有特定的守則監管,結構性產品是否需要有守則監管,可以探討。此外,現時不同產品有不同監管。消息人士建議不同產品銷售應有統一的監管標準。

除了月底的諮詢文件外,政府稍後會就設立財經申訴專員、投資者教育局等刊發諮詢文件。

另外,就是否應保留在《公司條例》與《證券期貨條例》下兩套公開招售制度和統一有關披露準則,亦會有額外的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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