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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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擬放寬礦企上市

鑑於愈來愈多資源公司有意來港上市,現有上市公司亦增加資源業務購併活動,港交所(00388)建議就礦務及勘探公司制訂新《上市規則》,包括建議容許擁有「資源」的勘探公司上市;新上市須提交按國際認可準則編制的儲量及資源量報告;如未能符合盈利要求,管理層要有五年相關經驗等。諮詢期截至十一月十一日。

諮詢文件建議,就首次上市而言,「礦業及勘探公司」被界定為主要業務涉及勘探或開採自然資源(包括礦產、油氣或固體燃料)的公司。主要業務將按其是否佔公司資產、總收入或營運開支25%或以上決定。

新上市須提交由合資格專家按國際認可礦業報告準則(即《JORC守則》、加拿大National Instrument 43-101及《SAMREC守則》,三者中選其一),或就油氣報告而言,石油資源管理制度(Petroleum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編制的儲量及資源量報告。要符合上市資格,須至少曾經成功勘探發現符合以上準則的資源量。

須符合業務紀錄規定

新上市須符合業務紀錄規定(如盈利要求等),如未能符合,其高級管理層及董事須具備最少五年相關經驗。亦要證明有充足營運資金,可應付其預計未來十二個月的營運資金需要的125%。尚未進行生產者,須列出其生產計劃,包括暫定日期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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