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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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資本規定藥到病難除

剛結束的G20財長會議取得的其中一項「成果」,是各國同意在確認經濟復甦後,採取措施提高銀行業的緩衝資本。說時遲那時快,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決策小組隨即召開會議,決定採用新準則,要求銀行提高一級資本的質素,同時必須遵守一套新的槓桿比率來衡量股東權益與資產的比例,年底便會提交具體方案。巴塞爾資本協定是銀行監管的基本大法,新的資本要求自然是為了防止再次爆發金融海嘯,能否如願以償呢?答案是不可以!

我們過去曾介紹過,資本充足率是銀行監管的重要指標及手段,是銀行自有資本與經過風險加權的資產的比例,比率愈高,代表銀行擁有較多資本,理論上較安全。由於資本還可再分為一級及附屬兩類,分別頗大。巴塞爾決策小組今次提出的,就是要增強銀行的一級資本,主要來自股本及保留盈利,藉此提高銀行承擔損失的能力。可惜,金融海嘯暴露的問題和監管漏洞,遠非一套改良版的巴塞爾資本協定能夠解決,更莫說要防止歷史重演。

首先,針對銀行的資本要求,只是抵禦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在資產出現問題時,能以自有資本承擔多少損失,而不至於破產收場,屬於靜態及被動的手段,可是在金融海嘯期間,很多問題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不算低,但照樣出事。它們的問題並非資不抵債,而是流動性不足,因為依賴作短期集資的票據市場陷於癱瘓,導致周轉不靈,有再多的資本也是徒然。

其次,金融海嘯的罪魁禍首是那些透過資產證券化衍生出來的複雜結構性投資工具,例如資產抵押證券、信貸違約掉期合約等。這些創新金融工具複雜多變,往往難以定價,超越了巴塞爾資本協定的視線範圍,反而造成穩定的假象。銀行的經營能力表面上取決資本水平,實際是取決於經營收益及風險,如果對資產的風險評估不足,又或風險存在很大的變數,例如一項信貸資產,可以在一夜間變成垃圾,有再多的資本也不夠蝕。很明顯,對風險評估的監管,重要性不下於資本水平。

第三,巴塞爾資本協定只適用於商業銀行,對投資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等,沒有多少牙力,但金融海嘯的源頭,正包括了這些非銀行金融機構,觸發一連串的骨牌效應。此外,一般的商業銀行也不見得完全遵守相關規定。巴塞爾資本協定早在一九八八年起實施,到二○○四年推出名為「巴塞爾Ⅱ」的新版本,對銀行資本有更高要求。不過,這套新協定遲遲未被廣泛採用,尤其是美國的商業銀行更是十分抗拒,拖得就拖,結果形同虛設。

其實,巴塞爾協定的種種不足,正凸顯金融監管改革應走的方向,就是必須有嚴格的資產風險評估,金融機構架構不應過於龐大,非銀行金融機構亦需要納入相同的框架下,而更重要的是,新的監管規定必須具強制性,不容許金融機構選擇性地接受。當然,針對目前的資本協定加入新規定,也不是一無是處,但極其量只是整個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小部分而已,不足以避免災難再次發生,因為這並非萬應靈丹,藥到不見得就可以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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