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搖滾之父」夏韶聲於2008年駕車時被小巴撞傷一案已於兩個月前獲得判決,但雙方就訟費堂費爭議未解決,官司稍後審理,昨日法庭下令被告需先支付賠償金和利息給夏韶聲,至於會否贏官司而輸訟費則仍屬未知之數。

夏韶聲否認有誇大傷勢,並表示支付堂費一事已交由律師處理。

夏韶聲於2008年12月6日在清水灣道駕駛私家車與一輛小巴相撞,其後傷及右手、頸及背部,要取消同年的香港及美國個唱,他就此入稟法院向被告小巴司機及車主索償117萬元,但審訊期間法官質疑他「誇大」傷勢,於兩個月前裁定夏韶聲得10.6萬元賠償。

昨日高院法官下令被告要先將賠償金和利息支付夏韶聲,更披露被告一方於三年前已按法律程序,將53萬「和解費」存入法庭,但夏韶聲拒絕接受,堅持繼續訴訟。夏韶聲早前又要求法庭把獲判的賠償支付給他,但被告提出反對,指夏韶聲贏了官司,但隨時會輸訟費,擔心夏韶聲取得10萬多元的賠償後會將訟費「走數」,法官昨日判指不相信夏韶聲會「走數」,但夏韶聲是否會輸訟費,則要稍後作評估計算,下令被告先將10.6萬賠償及3千利息支付給夏韶聲,而餘下的42萬「和解費」和利息則歸還給被告。

自認黑仔

本報致電夏韶聲問及訟費爭拗一事,他表示已交給律師處理,又自認非常「黑仔」:「我有好多嘢做,唔再理呢啲嘢!」問到當年車禍傷勢如何?他說:「我左、右手嘅手指尾都仲有啲麻痹。(關車禍事?)唔知!(法官話你誇大傷勢?)咁我受咗傷就梗係會去醫!如果仲係咁嚴重性嘅話,我就死得啦!」

案件編號:HCPI 63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