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是非女團T-ara,去年3月獲起用為服裝品牌代言人,惟至7月爆出花英涉遭欺凌被迫離隊風波,令組合形象受損,廣告商遂提出解約。T-ara事務所方面原本願意解約,並支付廣告酬勞兩倍(約284萬港元)賠償,惟事務所隨後以廣告商未有抽起T-ara的廣告為由,向品牌提出訴訟。
昨日,首爾中央地方民事法院以抽去廣告需時,判原告敗訴,T-ara事務所需向廣告商賠償約284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