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近爆出的疫苗問題已經說明這個體制不可救藥了,表面上看這是個監管問題,實際上它是政治問題,出現這種事,不是監管不嚴而導致的,而是這個體制一定會出現的,所以要改的不只是監管,而是重構體制,這就需要改革,改革不是小打小鬧,而是從根上改,這個根只能是政治。

敏感事情 無人敢做

然而,一談到政治改革,現在大家覺得幾無希望,因為在政改本身成為敏感詞的情況下,沒有人敢去做,於是大家就抱着末世心態,任由這個社會爛下去。但這終究也不是辦法,爛下去的後果一定是全社會尤其是底層民眾受害最大。其實,政改也不是完全沒有空間,關鍵是要做到為政改脫敏,使政改成為不那麼敏感的事情。

這點可不可以做到?完全可以。如果把政改包裝在法治之下,將政改變成一種法律程序,就避開了政改的意識形態雷區。

從法治的角度看,如果能建立一個獨立而有效的司法體系,它不僅能化解民怨,緩解當局所面臨的壓力,也將能夠有效地約束地方政府權力,並調整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此外,也為民主投票改革創造條件。因為一個有效的司法體系可以訓練人民的法律精神,讓民眾習慣於循着法律程序解決問題。通過司法實踐對公民法治精神的訓練,有助於把人民的民主實踐納入理性的軌道,防止民主變成暴民的狂歡。故一個設計得當的司法體系,是能夠使之發揮啟動政治改革、為更廣泛的民主化進程創造條件的政治功能。

就民主來說,當局強調的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有兩種實現形式,其一即是選舉民主,憲法和相關法律都規定,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還規定,縣以下人大代表實行直接選舉,地市及以上人大代表實行間接選舉。既然相關法律都有規定,就可以把選舉民主轉化成一個法律技術問題,現階段重點放在發展完善人大的功能上,通過制度和法律,使人大實際具有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發揮。

只要政改慢慢在做,讓人們看到希望,這個社會才能好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