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針對瞞報礦難、阻撓搶救事件,內地今日起實施新法例,倘安全礦業事故發生後,有任何阻撓搶救、遺棄事故受害人等,令受害人重傷、殘疾甚至死亡,涉事者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訂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將於今日起正式實施,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人民幣,作為入罪標準。

礦方瞞禍為防封井損失大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指出,不少非法煤窰、礦山業主在發生礦難後,為逃避法律責任及巨額金錢損失,不僅不組織搶救和向相關部門報告,反而故意隱匿、遺棄傷員,甚至堵塞出事礦井,致被困人員重傷、殘疾甚至死亡。

據業內人士透露,發生礦難後,礦方交納的二千五百多萬元安全生產保證金將被沒收,及被勒令關井,可能面臨近億元損失,故千方百計隱瞞事故。

山西某礦業公司經理坦言,現在發生事故,礦主或會在傳媒舉報的壓力下上報,事實上若救援成本比較大,礦方多會選擇隱瞞不救,救人要花一百萬元,不如賠他家裏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