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本食物安全法例頗為寬鬆,使用過期原材料或出售過期食品,本身並不違法,若這些製成品腐壞,便墮入法網。

日本使用過期原材料或出售過期食品,本身並不違法。圖為京都最高法院。(Getty Images圖片)

食物腐壞負刑責

據日本法律,食物製造商及零售商無需為製造過期食品而負上刑責。若涉及食物腐壞,危害公眾健康,相關公司則要負法律責任,最多監禁三年,或罰款三百萬日圓(約二十萬港元),當局亦可勒令有關公司停產。

日本政府規定所有加工食品均要附上保存期限標籤,但過期食品非絕對不可食用。保存期標籤分此日期前食用及此日期前最佳兩種。若食品會在生產後五天內變壞,會被歸類為容易變壞的食品,需附上此日期前食用的標籤。若食品即使過了標示日期一段時間仍可安全食用,則可標上此日期前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