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貴陽市委免去住建局局長劉朱一事上,其實還可議的是地方當局這一舉措本身,可惜內地評論都忽略這點,反而對此紛紛唱起讚歌。按劉朱的失職,他當然應該被免職,但這一權力只能由貴陽人大來行使,而非市委,市委可以建議人大免除劉的職務,而不能自己直接宣布免除——儘管按照執政黨的「黨管幹部」原則,地方黨委有任免官員的實質權利,但請注意,是權利而非權力,這個權力只能屬於人大,憲法是這樣規定的。所以,當貴陽市委決定免去劉的局長職務時,它就違反了法律。

這看似是個小問題,背後卻折射出是否把人大作為權力機關、是否真正依法治國、是否有法治思維和觀念的大問題。遺憾的是,人們對此熟視無睹。

現在講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就必須強調程序和形式的重要,此乃政府政策或決定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根據所在,也是政府及其官員是否具有法治思維和觀念的體現。然而,大概是大家都認為講不講這個程序,反正是市委說了算,如果都抱此思維,當然要不要人大無所謂,但既然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說明執政黨還是想按照法律辦事,至少形式上要尊重法律,還是想各級政府和官員有點法治思維。因此,要不要人大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問題,而是必須要。

過去總以為基層政府或官員才缺乏此種法治自覺性,但這回貴陽市委的做法告訴人們,地方當局普遍如此。因為貴陽乃貴州省省會,副省級城市,它的官員理應是社會精英,依法治國的模範,可現在居然也出現此「低級錯誤」,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治思維的不足並非只是基層現象,在官員隊伍中也普遍存在。

人大要有實質性權力

從依法治國來看,一定程度上就是要加強人大的權威和作用,使之擺脫橡皮圖章的角色。一個機構的權威是建立在權力之上,並通過權力的行使體現出來,沒有權力便沒有權威。故人大要有權威,就要有實質性的權力。也即憲法賦予人大的各項權力必須得到落實,成為實實在在的權力,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約束政府及其官員,從而最終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意志。

在這件事情上,問題本來非常簡單,新聞通報中多寫一句話就可以了——暫停住建局局長劉朱職務,建議人大免去其職。而缺了這句話,性質就變了。所以,從這起事例看,中國推進法治建設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