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台灣知名導演張作驥被控性侵並咬傷女編劇案,全案一審、二審均依強制性交罪,判張入獄三年十個月,張不服上訴。台灣的最高法院昨駁回並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起訴書指前年五月十三日,張與五名好友在台北文山區工作室聚餐飲酒,受害者林女在席間喝醉。待眾人離場後,張發現林醉得不醒人事,乘機強脫其衣強吻,咬破林的嘴唇。林驚醒叫喊抵抗,最終被張性侵,林報案。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張一改早前不記得、背有傷,不太能做等口供,改稱當日因喝酒過量,忘了有沒有發生性關係,惟林的私處及內褲均驗出張的DNA。法院一審及二審均認定張犯案明確,依強制性交罪判他三年十個月有期徒刑。張其後向最高法院上訴,指原審有許多違背法令的地方,如兩人應是合意性交,以及女方傷勢成因等。

最高法院昨認定張為逞淫慾,不知自我約束,違反女方意願而強制性交,造成女方身心不可磨滅的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