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深改組羊年首次會議,通過了《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據悉,這次改革方案由上海主動提出,較中央精神更進取,說明當局有意要以上海為試點,動一動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這塊奶酪。

當局把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問題,作為從嚴治黨的一項重要內容,用深改組的話來說,領導幹部的家風,不是個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領導幹部作風的重要表現。中共一向強調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從嚴治黨的關鍵是從嚴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

至於選擇上海作試點,既跟上海的主動請纓有關,恐怕也與上海在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方面存在的問題比較嚴重有關。在內地,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已成官場進行利益輸送和尋租腐敗的一個重要渠道。在這輪反腐中,幾乎每個下台的高官,都存在這方面的問題。

去年中央巡視組的專項巡視為此也點了不少地方的名,其中包括上海。中巡組的反饋意見是,上海「少數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轄範圍內經商辦企業,群眾對個別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倚仗其權力謀取巨額利益反映強烈」。由此來看,上海的主動請纓,亦可理解為是消除中央在這方面對上海的不良印象。

權力愈大 誘因愈大

理論上和法律上,領導幹部配偶和子女作為公民,自有經商辦企業的權利,但從實際來看,尤其在內地這樣一個不規範、不透明的市場環境裏,如果沒有高度的自覺,領導幹部親屬很難不會利用前者的權力、資源、影響力,為經營行為謀取不法利益。在一個權力無所不在、主導公共資源的社會,領導幹部的權力愈大,主導的公共資源愈多,其本人和親屬就愈有動力通過經商辦企業,將公共利益轉化為私人利益;何況,現實中這兩者的界線本來就很模糊,能夠很輕鬆地跨越,由此導致的結果是,領導幹部的配偶和子女易淪為權力的掮客和附庸,即俗話說的「近水樓台先得月」,「朝中有人好辦事」。

其實,內地的國家法律和黨內規章,並非沒有對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問題的相關規定,但由於缺乏監督和可操作性,致使它們落實不了。西方國家是通過官員財產公示、利益關係迴避、政治透明化等一整套「陽光法案」,來遏制此種涉及官員親屬的裙帶式腐敗行為,而非直接限制官員親屬的市場活動。內地鑑於領導幹部的權力巨大,以及缺乏官員財產公示等配套制度,宜須出台具體剛性的黨內法規來直接規範領導幹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行為。上海的試點就帶有在這方面探索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