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日前在深圳掛牌,並從二月一日起受理和審理粵桂瓊三地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按照最高法院同時發布相關規定,巡迴法庭審判效力等同最高法院。

內地司法不公由來已久,嚴重影響民眾對當局依法治國的信心。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司法的地方化和黨化,而兩者又通常結合在一起,使司法機構難以擺脫地方當局的控制,大量的冤假錯案皆由此而生。有鑑於此,當局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設立巡迴法庭的決定,第一巡迴法庭據此而設。

按照規定,巡迴法庭將由最高法統一管理,是最高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法的判決、裁定和決定。這有助於從機制和制度上打破地方的司法保護,解決地方黨政干預司法的問題。

當局從審判重心下移,方便群眾訴訟,實行全新審判權模式,加大公開制約力度等幾個方面來確保審判的獨立與公正。巡迴法庭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不設固定合議庭和固定審判長,對辦案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及責任倒查,同時完善防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機制,強化防範司法腐敗的機制。此外,為防止與地方形成利益關係,巡迴法庭主審法官由最高法院選派,每兩年輪換一次。

公開透明 輿論監督

巡迴法庭重點審理十一類跨區域案件,包括依法由最高法第一審的案件;不服高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高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以及涉及程序性事項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事實上,這些案件往往最能顯示內地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

儘管設立巡迴法庭,再加上早前試點成立的跨區法院,為破除地方勢力干預司法樹立起了一道「防火牆」,但這只是司法領域改革邁出的兩步,若把解決司法地方化的希望全部寄託在這兩個新機構上,恐怕不切實際。

既然要實踐依法治國,以後社會矛盾的解決更多通過司法途徑,各種案件只會愈來愈多,而巡迴法庭和跨區法院的數量總是有限的,司法人手也相當緊缺,所以,要遏制司法的地方化和黨政干預,還須對現有的各級地方法院,尤其是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這兩級司法機構進行改革。改革內容除了四中全會已經提到的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審判的備案制度、法官的專業化外,關鍵是要實行審判過程的公開和透明,並加強輿論監督。如果後兩條有制度保證,司法不公和腐敗現象將會大大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