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大地:最高檢依法抗訴是好事
內地最高檢近日對馬樂利用未公開訊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了抗訴,由於由最高檢出面抗訴的案件極少,加之在內地強調法治的背景下,此事引發輿論關注,也使得對法律不了解的人產生誤解,以為兩家政法機關在對抗。抗訴在內地的法律語境中,本是檢察機構依法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它指的是當檢察院對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的要求。就該案來說,最高檢抗訴的理由是認為該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
檢察院行使監督職能
馬樂利用未公開訊息交易案,調查查明,在馬樂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期間,先於、同期或稍晚於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帳戶,買入相同股票七十六隻,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十億餘元,從中非法獲利一千八百多萬元。犯罪持續時間之長、交易股票之多、交易金額之大,都創下了紀錄。對此,馬樂也承認了犯罪行為。此案由深圳中院一審,廣東高院二審,由於現有法律未有對此類案件「特別嚴重」規定,一審認定馬樂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一千八百多萬元。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二審維持原判,這才有了最高檢對最高法的抗訴。
有鑑於此,最高檢的抗訴也引起部分人的誤解。我認為,比起抗訴來,對抗訴的誤解更值得琢磨。產生誤解的緣由,不外乎以下兩點:一是望文生義,以為有個「抗」字就是對抗之意;二是由最高檢發出的抗訴極少,檢察院給人的印象一般是重公訴、輕抗訴,重配合、輕監督,特別是後一點,檢察院和法院辦案講究彼此配合,如果檢察院抗訴,就是不給面子,使別人以為兩家單位是不是在鬧矛盾,而忘了抗訴本是檢察院在行使監督職能。
然而,有些案件不僅關係到當事人利益,還具公共意義。比如本案就關係到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任問題,通過此案的公正判決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想必也是最高檢決定抗訴的出發點之一。
只要按照法律程序,抗訴就是好事情。中國人習慣私下協商解決,但這不是法治社會所希望的。因此,這次最高檢向最高法抗訴,不論最後的判決結果如何,它都有助於維護法律尊嚴和法治的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