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台灣中油前董事長朱少華早前控告台灣《壹週刊》(下簡稱台壹)報道失實,法院判台壹所屬的壹傳媒、撰文記者及編緝共賠償五十萬新台幣(約十二萬港元)及登報道歉,被告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昨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案情指,台壹前年刊登報道,指朱成立人頭公司,以特定廠商設備,並限制招標方式,令自己的公司中標,落格七千萬新台幣(約一千七百四十萬港元)。朱認為報道不實,入稟法院索償一百萬新台幣(約二十五萬港元)。

士林地方法院三月一審判定香港壹傳媒的台灣分公司、台壹前記者蔡慧貞及編輯陳美靜,需賠償原告五十萬新台幣並在台壹、《中國時報》等日報頭版刊登道歉啟示。高院昨認為記者無法證明朱開設人頭公司,損害原告名譽,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