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中全會決定已經發布,比起公報來,決定的內容更豐富。可以看出,中共確想在依法治國上有所作為,但我認為,決定雖在具體的制度建設方面有很多進步,可在關鍵問題上卻採迴避態度。

例如,決定一方面強調要依憲治國,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甚至設立憲法日和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另一方面卻迴避最重要的違憲審查機制,沒有建立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

再如,決定一方面提出建立權力清單制度,法無授權不可為,但另一方面只是在行政機構建立該制度,對發揮主導作用的黨權沒有類似制度建立。

還有,決定一方面指要依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權,但另一方面在列舉重要領域的立法時,對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人權即言論、遊行、集會、結社等卻不包含在立法計劃中。

判斷依法治國是否得到真正重視有三個標準:一是確立憲法和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權威,執政黨和政府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活動;二是為此要建立司法審查機制,以監督執政黨和政府落實憲法和法律;三是將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人權通過立法具體化。以此對照,這次決定在這些問題上或迴避,或避重就輕。

嚴格來說,依法治國不是法治,但大家看到中共強調要建立法治中國,把法治作為治國基本方式,遂想當然認為依法治國就是搞法治。其實兩者有所差距。依法治國所「依」的雖也是法,但它暗含一個執法主體,即誰來依「法」治國,顯然,這個「誰」在現實中只能是執政黨和政府。對此,中共倒是沒有迴避。然而,若依法治國有一個握有法律解釋權的主體,它還是難脫人治之嫌。

依法治權 依法限權

而法治從字面上理解,至少沒有這個執法主體,高高在上,持「法」治理,法治就是法之治,法律本身就是治理主體,執政黨、政府和其他社會主體一樣,在法律下都是平等的,否則就會演變成你是治理主體,我是被你依「法」治理的客體和對象。這是需要分清的。

正因從本源意義上講依法治國不等同於法治,要想從依法治國過渡到法治,就必須要依法治權、依法限權。若不對持「法」治理的主體限制其權力,那法律勢必會異化成黨同伐異或對群眾專政的工具,依法治國就變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