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廣告法修訂草案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加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當中規定明星須先使用產品或服務後,才能代言廣告,惹起廣泛爭論,網民揶揄明星代言農藥產品得先當農民喝農藥。

張立美(評論員)

落實明星代言須先使用的規定關鍵是取證難,最多只能要求明星使用代言產品時留下視頻資料,卻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像明星代言食品廣告,他吃一次只能代表他吃過了、使用過了,僅此而已。

荊楚網

木須蟲(評論員)

近年倒在虛假代言廣告的明星不在少數,丟失公眾形象,商業價值縮水。即便沒納入法律,消費者用腳投票,也使明星變得謹慎。規範明星代言不是限制其行為,而是限制其衝動,增強社會責任感。

觀點中國

范子軍(評論員)

與其讓明星代言先自用,不如規定監管先作為、監管先驗證。也就是監管部門參與,對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代言內容是否準確先審核、驗證,發揮監督、把關作用,而不是把責任推給代言者。

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