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台灣《壹週刊》兩度報道失實被判賠償!《台壹》六年前因報道F奶藝人徐至琦出道前賣淫,被認定報道失實判賠四十萬元新台幣(約十萬四千港元),三年後報道徐時又重提此事,被徐再度提告。法官認為《台壹》兩度報道屬惡意,判賠二十萬元新台幣(約五萬二千港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二○○七年《台壹》曾報道徐至琦出道前,曾以蔡淑臻分身在外賣淫,被法院認為報道失實判賠。

屈女藝人「外賣」

三年後,《台壹》又在報道中,重提徐至琦打着伊林名模名義「外賣」等語。法官認為《台壹》先前已報道不實,卻兩度報道已屬惡意,判《台壹》敗訴,同時必須刊登道歉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