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通過法例規管操控刷卡費

【本報訊】本港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接受本報查詢時,指香港上月中通過的《競爭條例草案》,其中第一行為守則規定,不同公司間的決定都不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換言之,發卡公司在美國的聯手操控刷卡手續費行為在香港亦會受到規管。

設最低消費額違協議

劉燕卿指,因商戶對手續費的可承擔能力不同,劃一定價對商戶不公之餘,成本亦可能反映在商品價格上。

本報○八年曾報道,商戶向顧客收取手續費,或限制顧客達某個消費額才可用信用卡的做法,均屬違反信用卡組織協議;劉燕卿回應指,交易手續費應收多少,乃發卡公司與商戶的商業決定,並沒有法例限制;但相信目前手續費由商戶負責的協議至今仍沒有變。

劉燕卿又表示,消費者對收手續費的投訴不多,投訴主要集中在消費者關於收取利息的爭議、其附帶條例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