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捐腎救姊可同放監

美國密西西比州一對因械劫被判終身監禁的在囚姊妹,服刑十六年後終獲州長格外開恩提早假釋,條件是妹妹要將自己的腎臟捐給姊姊,事件引起法律及醫學界爭議,認為是以器官換取自由。

斯科特姊妹(Gladys & Jamie Scott)在一九九四年,與另外三名青年持械行劫並開槍射擊兩名男子,最後只劫得十一美元(約八十五港元)。眾人被捕後,兩姊妹被判兩次終身監禁,原定於二○一四年獲假釋,另外三人已刑滿出獄。維權人士一直認為兩姊妹的刑期過重,多年來要求釋放她們。

在服刑期間,患糖尿病及高血壓的三十八歲姊姊杰米需定期洗腎,密州政府每年為她支付約一百五十萬港元費用。早前妹妹格迪絲申請提早假釋,主動提出以捐腎給姊姊作為條件,州長巴伯認為姊妹對社會不再構成威脅,接納她的申請,本周三特准姊妹二人提早假釋,格迪絲必須在一年內把腎臟捐給姊姊。

被轟以器官換自由

格迪絲的律師魯曼巴說:「格迪絲對這個消息非常興奮,我也確知杰米也會很高興。」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主席杰魯斯則稱,巴伯的決定是體現仁厚權力的典範。

巴伯的特赦令惹來爭議,賓夕凡尼亞大學生物倫理中心主任卡普蘭稱,即使格迪絲出於自願,仍違反不得買賣器官法例。器官捐贈組織的倫理委員會主席夏皮羅更直指,這根本是以器官換取自由。亦有人擔心假如格迪絲獲釋後拒絕捐腎,或者她的腎臟不適合姊姊,到時又該如何處理。州長辦公室強調,格迪絲捐腎是她主動提出兼自願給予,因此事件不屬等價交換,而且格迪絲無論因甚麼原因不能捐腎,都不會被強迫再入獄。

得知斯科特姊妹獲准假釋後,在法院等消息的支持者興奮相擁。(美聯社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