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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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吞借據官斥很天真

上海黃浦法院日前上演一幕鬧劇,代表被告的婦人為避債,竟奪走法官手上借據當庭吞下。主審法官吳建波事後稱,此案已完成核對證據程序,且留有借據副本,婦人以為消滅證據就毋須承擔責任,想法很天真、很幼稚,且不懂法律。婦人此舉令她額外受罰,遭司法拘留十五天。

「韋某毀滅的紙片是張借條的原件,這是案件中的一個重要證據!」前日上午,黃浦法院審理一宗民間債務糾紛案,庭審未開始就亂成一片。姓黃法院書記員表示,去年三月,韋婦的前夫向原告借下三萬三千元、一條黃金項鏈和一個吊墜,並簽立借據,卻一直不歸還。事件鬧上法庭,韋婦前日代表前夫出庭。

狂灌礦泉水助嚥

庭審前,原告向法官遞交借據正本,以便與之前已提交的副本核對。監控錄影帶顯示,九時五十九分三十六秒,身穿黑色T恤的韋婦突然離開被告席,快步走向法官,奪走法官手上的借據,隨即揑成一團塞進口中。

法官立即起身並伸手欲阻止,惜為時已晚。韋婦身旁的工作人員眼睜睜看着她吞借據,半點反應都沒有。韋婦隨後拿起一瓶礦泉水猛灌。

囂張叉腰罵法官

監控錄影帶顯示,韋婦吞掉借據後態度囂張,對於法官質問全不理睬,更叉腰破口大罵原告和法官,又以礦泉水瓶敲打桌面。法庭人員多次阻攔及勸止無果,法官為免場面失控,下令庭警為婦人扣上手銬帶離法庭。法院認為,韋婦當庭撕毀證據嚴重妨害民事訴訟,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因此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至於此宗錢債糾紛案,就因庭審延誤,尚無判決。

SUN知:最高罰萬元拘留15日

○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二條及第一○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萬元或以下罰款、十五日或以下拘留。修改前民事訴訟法規定,毀滅重要證據的罰款金額最高僅為一千元,修改後大幅增加九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