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港須滿七年 入稟指牴觸基本法
兩新移民婦挑戰綜援規限

24/10/2008


政府對審批綜援施加的限制首次受到法律挑戰。兩名分別因喪夫及遭夫拋棄而孤苦無依的新移民婦人,先後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援,但都因未居港滿七年而被否決。兩婦獲法律援助處協助下,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高院宣布綜援申請人必須成為香港居民滿七年的居港規定是違憲。

兩名申請人分別是孔允明(五十八歲)及陳海菊(四十五歲),昨以兩宗個案分別入稟。社署發言人表示,由於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

抵港喪夫後 逐出公屋
入稟狀指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於○三年六月,決定在申請綜援資格中引入居港規定,其中一項是申請者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有關規定其後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並於○四年起正式生效。

孔婦於○三年與一名申領綜援的港人再婚,丈夫已七十六歲,她於○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持單程證來港與丈夫團聚,成為香港非永久居民。惟她抵港翌日即喪夫,其後更被房委會逐出其夫的公屋單位,之後獲社區組織協會協助下租屋居住。她現時間中做散工,月入約一千元。

陳婦於九八年與一名港人結婚,兩年後在內地誕下一子,其子兩歲時獲批單程證來港,她當時因在內地一間銀行有穩定工作而沒有同來。○三年她被銀行解僱,○六年六月獲批持單程證來港,成為香港非永久居民。

來港遭夫棄 無家可歸
惟她來港後即遭丈夫拋棄,兩個月後兩人分居,她一直無家可歸,曾入住明愛的中心及庇護中心。她來港後一直失業,社署曾於去年八月至今年一月,酌情豁免其居港規定,發放綜援給她。

入稟狀續指,《基本法》列明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及非永久居民,兩名申請人都是擁有香港身份證的非永久居民,而在申請綜援制度中加入「必須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的規定,令她們這類非永久居民不能依法享有社會福利,已牴觸《基本法》。

另外,有關居港規定將香港居民分成兩類,令新來港居民未能與長期居民得到同等對待,而政府未能對歧視新來港居民提供足夠的支持理據,也是牴觸《基本法》中有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

案件編號:HCAL 126&127/08



       



政府規定新移民居港滿七年或以上才可申領綜援,受到司法挑戰。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