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9/2008
文: 黃毓民
梁國雄「非法集結」罪成候判,很多報章的報道把「非法集結」誤作「非法集會」,殊不知兩者是不同的,區區昨日已在本欄把公安惡法中的「非法集結」條文內容寫出來。這是一條過時的法例,完全與二十一世紀開放社會背道而馳。
港英殖民地擅專政治時代,《公安條例》是百分百的惡法;踏入八十年代,被迫修改了一些條文,仍保留若干,那是為了「防患於未然」,但很少引用來對付社會抗爭運動。回歸前,《公安條例》再進一步修訂,放寬民眾集會遊行的限制,例如不必申請,只是知會警方,以便維持秩序。然而特區政府把惡法還原,規定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警方發給「不反對通知書」,這就等於必須獲得警方批准才可以集會遊行。社民連去年初反對特首小圈子選舉,便不獲警方批准遊行。
沒有警方發給的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是非法的,但很多時候只是被警告,很少檢控,即使被檢控,罪也很輕,不會被判囚。「非法集結」則不同,「若經公訴定罪,最高判監五年;循簡易程序則最高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警方今年已連續兩次以「非法集結」罪檢控社民連的成員,去年區議會選舉期間,社民連東區翠灣�嶺埥鴾H古桂耀的助選人員與民建聯的助選團發生衝突,結果被控「非法集結」及毆打罪,三名被告都是家庭主婦,定罪後被法官還押監獄十四天候判,最後被判二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助選變成「非法集結」,這不是政治檢控是甚麼?「長毛」、李世鴻都是社民連的成員,「非法集結」罪成,也是「政治問題法律解決」的典型例子。
惡法不廢,人權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