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無視107次案底變本加厲
公然輯錄藝人淫照促銷只罰3.5萬
法庭又放生《壹週刊》各界嘩然

02/09/2008


壹傳媒旗下《壹週刊》將近百張藝人慾照輯錄成特刊促銷,激起各界憤怒,雖然淫褻物品審裁處一度將該特刊評為非不雅非淫褻類別,但經過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覆核後,淫審處終將之改評為不雅物品。《壹週刊》昨於東區法院承認一項發布第二類物品即不雅物品罪,被判罰款三萬五千元;而壹傳媒原有一百零七次同類案底,連同今次則累積至一百零八次(見表一)。有婦女團體批評判罰過輕,未能收阻嚇之效。

壹傳媒16宗案件未審結

此外,壹傳媒目前尚有十六宗(見表二)被控發布不雅物品罪的案件仍未了結,將於十一月五日於東區法院再提訊。

今次的傳票內容指,被告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於今年二月十三日,在灣仔一報攤發布不雅物品,即於今年二月十四日出版的第九三六期《壹週刊》附送的「陳冠希淫照風暴全紀錄」特刊屬不雅,但該物品沒印有法定的警告告示,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案情指影視處職員於案發當日,在灣仔一報攤購得第九三六期《壹週刊》,內附一本「陳冠希淫照風暴全紀錄」特刊,發現特刊內有不雅內容,但出售時並無以膠袋包封或印上警告告示。

圖文描述性行為註明淫照
調查又發現特刊內有九十三張攝得陳冠希與多名女藝人的慾照,還附有相關的文字描述。雖然有關相片中女性乳房及性器官均被塗黑,但相關的文字描述,將照片中的裸露影像及性行為含糊地向讀者披露,而且封面上更有多張色情照片,又有顯眼的「淫照」二字。

《壹週刊》的代表律師盧思求情時指,有關相片事發時在互聯網上廣泛流傳,被告只是在網上取得照片再加以處理後刊登,又指同期亦有不少傳媒刊登類似的內容。而淫審處最初對特刊評為一級,顯示即使內容不雅亦屬非常低的程度。

盧思又向法庭提交《東方新地》一本類同的特刊,指出該刊承認與本案相同控罪被判罰三萬元,要求法庭參考。東區法院署任主任裁判官錢禮再審視《壹週刊》以往近十多次同類案底後,僅判《壹週刊》罰款三萬五千元。

審裁員:明知故犯仍輕判
資料顯示,截至昨日為止,壹傳媒旗下六份刊物共累積一百零八次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而被定罪的案底,其中《蘋果日報》的定罪紀錄最多,達到五十九次;《壹週刊》昨亦增至廿次。而在逾百次的判刑中,罰款由一千至五萬元不等,但仍與條例中最高八十萬元罰款及監禁一年的罰則相距甚遠。

群福婦女權益會主席廖銀鳳指出,藝人慾照涉及個人私隱,《壹週刊》以特刊形式將照片全數刊出,是很不道德的行為,對有關人士造成極大傷害,只判罰數萬元是明顯不足。

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員張民炳亦認為,今次的罰款明顯太輕,與最高罰則相距太遠,涉案的雜誌根本明知故犯,早已料到會遭罰款,仍刻意刊登全部慾照博取增加銷量。

案件編號:ESS 18543/2008

高官有無做好自己份工?
詳情瀏覽on.cc《做好呢份工》專輯



       



壹傳媒旗下刊物發布不雅及淫褻物品判罰統計
壹傳媒旗下刊物仍涉十六宗發布不雅物品控罪尚未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