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約論與公民抗命

06/08/2008
文: 陳文


政府近期的施政,挑起市民不滿的情緒。不少市民利用各種方法,包括簽名運動、遊行、靜坐、絕食及司法覆核等,試圖反對及阻止政府推行的政策,更有市民利用公民抗命的方式,反對政府違反憲法的行為。

公民抗命的行為往往被視為過度激進,及會被批評為影響安定繁榮而被孤立。但是若從「民約論」的觀點出發,公民抗命的行為是有理據支持的。

民約論是由法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盧梭提出,是現時多個政治體系所接受的理論。盧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每個人都有自由生存及作出抉擇的權利。然而,當社會由原始社會進化至城邦社會時,由於社會分工日漸細緻,公民不能單靠自己的能力獨自生存,故此會將部分權力委託與政府,由政府代為行使。由於政府的權力是由公民所委託,它的行為亦應符合公民的集體意願及利益。當政府的作為違反了集體意志及意願,公民便有權向政府取回委託給政府的權力。

然而,香港政府近日的行為,卻與香港公民的意願及利益相違背。回歸以來,政府千方百計拒絕實行雙普選,違反了市民要求普選的共同意願,剝奪市民選擇特首及民意代表的自由。政府又透過各種政策,例如數碼港、領匯、紅灣半島等等,犧牲市民權利而輸送利益予大財團。政府又濫用權力,阻止公民開設電台,剝奪公民透過大氣發聲的基本權利。近期退休高官加入私營機構的事件,更顯示部分高官濫用公民對他們的信任,為自己謀取巨大利益。

政府近日的行為,顯示政府並不能履行公眾賦予它的任務。根據民約論,當政府不能按照公共意願履行其職責時,公民絕對可以取回賦予政府的權力。故此,香港市民絕對有權不服從政府的指令,以及對不合理的政策抗爭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