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蘊濕身照事件簿

26/05/2008


2006年

06/17 李蘊在母親和經理人陪同下,上午先抵達壹傳媒總部化妝,下午隨專車前往大埔烏蛟騰拍照。

06/21 第752期《壹本便利》刊登拍攝李蘊濕身的照片,引起各界嘩然,刊登首日即接獲10宗投訴。

06/22 影視處接獲投訴增至44宗,觀塘警區重案組介入作刑事調查。

李蘊的經理人公司向《壹本便利》發出律師信追究,要求澄清報道及公開道歉。

06/23 李蘊與母親打破沉默接受《東方日報》專訪,譴責《壹本便利》。

影視處接獲投訴累增至73宗。

07/12 觀塘警區重案組完成初步調查,而影視處接獲投訴累增至142宗。

11/14 警方經過半年調查,正式落案起訴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壹本便利》總編輯袁彩玉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2007年

03/19 案件於觀塘法院開審,李蘊母親出庭作供。《壹本便利》成為本港首間傳媒機構被控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03/20 裁判官林嘉欣裁定,第752期《壹本便利》六頁刊登李蘊濕身照片的內容,其中四頁涉及控罪的表面證供成立。

04/16 裁判官林嘉欣裁定案中被告罪名不成立。

2008年

04/29 律政司提出上訴,但遭外籍暫委法官賴磐德以照片不涉兒童色情,推翻上訴申請。賴磐德其後補發判案理由書時,揭示律政司在上訴中並無要求高院推翻原審的事實裁決,意味上訴注定失敗。

05/05 律政司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本案判詞應可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一定指引,從整體考慮,控方不會就此案提出上訴。

05/26 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最後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