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警察課敷衍 一哥可拒披露法律意見
警監淪護警濫權工具

25/04/2008


立法會正審議賦予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法定地位的條例草案,但警監會主席黃福鑫昨突炮轟現有的警監機制原來形同虛設,如警方常以法律專業保密權為借口,拒絕向警監會披露與警方和解的毆打投訴個案詳情。他慨嘆,警監會長期要跟投訴警察課「搏命」,才能將投訴的調查結果由「未經證實」扭轉為「被證實」,質疑即使將來警監會獨立,也只會是用來「保護警方濫權的機構」。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連警監會主席都指警監會是保護警方濫權的機構,反映警監機制已崩潰,立法賦予警監會法定地位亦是白費,促請港府盡快讓投訴警察課獨立於警隊,以免自己人查自己人。

黃福鑫昨出席《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首次大爆警監會監察警方的「苦況」:「條例草案的本意是將警監會獨立,但如你細看警監會的背景,它只會是一個用來保護警方濫權的機構。」他指擔任警監會主席以來,最不開心是現行機制的「未經證實」分類存在缺陷,現時若證供不足令投訴成立,會列作「未經證實」,但巿民會誤以為投訴不成立,他說:「這樣就納入了很多警察的濫權。」他更斥責投訴警察課長期以來寫報告,也是「求其」令投訴是「未經證實」。

處長酌情權影響判斷
警監會提交立法會的意見書亦指早前曾有兩宗涉及庭外和解的投訴警員毆打個案,警監會要求投訴警察課提供資料,被警方以法律專業保密權為由拒絕;幾經交涉,警方才把調查結果由最初的無法證實,改為無法完全證實,最終改為證明屬實。黃福鑫指條例草案容許警務處長有酌情權,不披露所援引的法律意見,令警監會難以判斷警方的調查結果是否合理,認為應修訂草案令警監會可以不受限制地取覽調查投訴的資料。

警監會就警監會條例草案建議
.曾就兩宗庭外和解的毆打投訴向警方索取資料,但警方以法律專業保密權為由拒絕,該會認為應立法賦權警監會可不受限制地索取警方調查投訴的資料,包括法律意見。

.草案條文應訂明警方須應警監會要求,提供投訴的額外資料。

.收窄警務處長豁免遵從警監會要求的例外情況,由包括任何罪案限定為可公訴罪行,並設定時限。

.草案條文應訂明警務處長須向警監會呈交修訂調查報告及補充修訂報告。

.草案條文列明警監會有保密責任,將令警監會不能向公眾交代,警方拒接受該會意見及雙方就紀律處分意見分歧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