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傳相也違法

30/01/2008


【本報訊】 藝人床上艷照引起哄動,有網友上載照片到網上討論區,亦有巿民爭相用手機及電郵發送照片。法律界人士指出,發布不雅及淫褻物品,可觸犯三項罪行,包括發布不雅及淫褻物品罪、有違公眾道德罪及誹謗罪。警方消息透露,一旦有大批巿民爭相用手機傳送涉案的床照,當局將引用有違公眾道德罪提出檢控。

淫褻物品條例不與時並進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授張達明指出,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發布不雅及淫褻物品即屬違法,即上載網上討論區、電郵傳送或以手機相傳,已觸犯法例,發布、管有或輸入第三類淫褻物品,可被判監三年及罰款一百萬元。發布第二類不雅物品,若不遵從包膠袋及附上警告字句等規定,可判監一年及罰款四十萬元,但他指規定對互聯網不適用,反映條例追不上科技發展。

他指當局亦可引用普通法的有違公眾道德提出檢控發布色情照片人士,但涉案的照片必須有令公眾惡心的感覺,即大大超出社會的道德標準,按照普通法,該罪最高可判監七年。警方○五年曾在快閃輪姦案中引用該罪,檢控一名涉嫌在網上號召組黨強姦找獵物,至○六年控方最後不提證供起訴該男子,改以簽保守行為了事。

張達明指出,除了上述兩項刑事罪行外,若當事人指床照為移花接木之作,可循民事控告發布者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