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用泳屋須繳付租金

30/09/2007


除了泳棚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屬下亦有四十七間泳屋,分布於荃灣、屯門及南區一帶。泳屋所在位置雖全屬政府刊憲公眾泳灘,不過部分已被列為不適合游泳,故此長期沒有救生員當值,卻無損其吸引力,這些「危險泳灘」每日仍吸引不少長者前往晨泳。

租者負責維修保養
泳屋與泳棚一樣,可算是「歷史遺物」,於五十年代並非所有公眾泳灘設有服務大樓,更衣室、沖洗設施等一概欠奉,於是當局便在部分泳灘設置一些簡單平房,稱為泳屋供市民租用。不過這些泳屋並非屬「公眾使用」,市民需向當局申請,租用人須遵守相關條款及交租,租用人根據其情況收費供其他人使用。

根據現時康文署安排,市民如欲申請泳屋,可向該署申請。當局按先到先得原則分配,有效期三年,租用期間泳屋不能轉租,並須負責泳屋的維修及保養。

現因水質被列為不適合游泳包括海美灣泳灘、更生灣泳灘、麗都灣及近水灣等海灘,都有提供泳屋。康文署解釋,由於這些泳屋仍有市民租用,故繼續予以保留。



       



少數泳屋屬兩層高設計,樓下設置男女更衣室,樓上則闢作大廳及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