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不能翻 釋法要遵

14/01/2007
文: 宋小莊


日前香港舉行法律年開啟典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被問及是否需要為「莊豐源案」翻案,以解決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潮。李氏認為,為解決社會問題而改變裁決,違反法治精神,並說法官會以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的精神履行職責。

此話說得冠冕堂皇,相當得體。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當然是社會問題,司法機關只能解決涉及法律的爭議,不能也不應成為解決與法律無關的社會問題的工具。

湧港產子非單純社會問題
然而,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並不是單純的社會問題,而是因二○○一年七月「莊豐源案」的判決引發的社會問題。在該判決作出前,內地孕婦(如其丈夫不在香港定居)在港所生子女並不享有永久性居民資格。如無特殊情節,該婦女及其在港所生子女通常將被遣返。如其丈夫已在港定居,其在港所生子女享有永久性居民資格,但其本人則只能循單程證計劃來港。如夫婦雙方皆非本港居民,則他們及其在港所生子女被遣返後,並不能循單程證計劃來港。由於執行嚴格,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不算太多,從香港回歸後到「莊豐源案」作出判決的四年多時間內,有關個案大約二千宗。

在「莊豐源案」判決後,內地孕婦不論其丈夫是否在香港定居,其所生子女皆享有永久性居民資格,吸引大批內地孕婦來港分娩。二○○二年八千多宗、○三年一萬餘宗、○四年一萬三千多宗、○五年一萬九千多宗、○六年頭十個月已超過二萬宗。其中父親不在香港定居的比率從○二年的百分之十五驟升到○六年的百分之六十。因此,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情況的急劇增加,顯然與「莊豐源案」的終審判決有關。

「莊豐源案」作為終審判決是不能「翻案」的,否則《基本法》第二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香港特區享有終審權就是一句空話。但該判決所涉及的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理解,如有錯誤,作為法律問題,卻是可以糾正的。

要糾正錯誤,自然要對錯誤有認識。審理「莊豐源案」的終審庭之所以發生錯誤,在於誤以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未對有關條款作出有效解釋。

其實,早在終審庭審理「莊豐源案」之前的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釋法。該釋法倒數第二段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筆者註:含「莊豐源案」所涉的第(一)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香港特區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由於該意見在當時曾公開發表,也不難找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時未重新抄一遍,終審庭就自以為是地以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終審庭解釋不符人大釋法
終審庭的這一立場並不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該釋法最後一段指出:「本解釋公布之後,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筆者註:含「莊豐源案」所涉的第(一)項)時,應以本解釋為準。」因此,終審庭在「莊豐源案」判詞中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

由此觀之,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並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還是終審庭是否要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的問題。如這一問題不解決,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是不能徹底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