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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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痛斥:惡毒得無以復加
買兇斬賢仔繼母囚12年

14/12/2006


被形容為「人神共憤」的七歲男童岑浩賢遇襲案,作為賢仔繼母的案中主謀孔敏儀,昨被判監十二年,高院暫委法官賴磐德形容這宗冷血兇案,是「惡毒得無以復加的計劃」,賢仔與浛浛都表明無法原諒孔敏儀,賢仔更聲言「希望佢坐一世監!」

被告孔敏儀(二十二歲)早前已承認分別在去年七月八日及八月二十五日,串同曾可威等人,在葵涌梨木樹擥第五座地下外,普通襲擊及蓄意傷害繼子岑浩賢,原定上月底接受判刑,惟孔母在求情信中指她有產後抑鬱,法庭遂為她索取精神及心理報告,押後至昨日宣判。

求情理據微不足道
按報告內容,孔敏儀並沒有心理或精神病患,精神科報告只稱她對懷孕生子,以及與丈夫的婚姻問題,出現適應失調。辯方大律師昨日懇請法官體察孔敏儀認識丈夫後,接連面對染上性病、結婚、生子、犯案被囚等事,盼盡量輕判。但暫委法官說:「專家指你(孔)對婚姻不快而妒忌繼子,這些事如在一些較輕微的案件,或可協助求情,但和此案中經過計算的兇殘相比,便變得微不足道。」

暫委法官斥責孔敏儀:「這個要將岑浩賢弄至殘廢的行動,是經過長時間,冷血地構思然後執行,惡毒得無以復加的計劃。」他採用與判曾可威相同的十八年作量刑起點,指出兩人犯罪各有原因,孔敏儀是因對賢仔的仇恨,曾則為錢,因此兩人罪責相同。

對於孔敏儀聲稱從沒有與曾可威詳談犯案計劃,暫委法官反駁:「你與曾可威在襲擊事件和斬人事件之間,曾通電話一百九十五次,說你對羅嘉豪收到的(斬斷手)指示懵然不知,實在完全脫離現實。」

刑期已經相當慷慨
暫委法官續稱:「你願意頂證同黨,但控方並沒傳召你作供,是因為你的說法並不真實,旨在將罪責推卸到同黨身上,你不能因此獲額外減刑。」唯一是她認罪,按例可獲減刑三分一:「這扣減並非由我決定,而是根據上訴庭行之已久的成例,對你已是相當慷慨。」

本案檢控官沈仲平認為判刑合理,他又感慨地說:「(案中)有兩位十七歲的中學生,可以作為案件的持刀人,我們也應該深思考慮一下,為何會發生這類事,亦有其他包括被告在內,超過七個家庭成員受影響,我們覺得很遺憾。」 案件編號:HCCC 33/06



       



就讀小學二年級的賢仔,每天都用心做功課,努力擺脫事件的陰霾。
被判入獄十二年的孔敏儀由囚車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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