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1/2006
天主��香港��區提出司法覆核,指《二○○四年��育(修訂)條例》(校本條例)牴觸《基本法》,要求高院准許��區自行選擇是否跟隨政府的校本改革。高院昨裁定條例無牴觸《基本法》,而《基本法》亦無賦予宗��辦學團體否決政府��育政策的權利。天主��香港��區對判決感遺憾,兩大宗��辦學團體聖公會及循道衛理會,則表明會「力撐」��區上訴。
曾揚言會交回辦學權的天主��區昨日發表聲明,強調不會因判決而改變其辦學熱忱,會極力爭取屬下學校能繼續遵循辦學團體的指示及固有信念和精神,但會先研究判決書才決定是否上訴。��區學校聯會主席葉錦元(圓圖)坦言,��區不會因敗訴而放棄辦學,所有學校必須與��區共同進退。聖公會��育幹事夏永豪對判決感到失望,指政府單方面推翻與辦學團體的夥伴關係,故支持��區上訴到底,而營辦十八間中小學的循道衛理會也支持��區上訴。
91年已推校本改革
��統局局長李國章歡迎高院的判決,強調校本條例只是規定加入一名家長校董,安排非常合理,他說:「睇唔到(家長)會攪亂學校運作……其實呢個司法覆核沒有必要,唔好將�偶篞蔑等q法覆核,應該放番�媾�育。」李國章不擔心��區會放棄辦學,並希望��區放下與政府分歧,攜手辦好��育。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學校管理並非單純開會舉手投票,校本條例擴大法團校董會的權力及引入「外人」加入校董會,令辦學團體的「話事權」由絕對減至六成,已關鍵性地改變辦學方法,但校本條例始終源於政府在九一年推出的校本改革,政府只是在回歸前的��育制度基礎上自行制訂��育政策,故沒有牴觸《基本法》。
學校自主權非絕對
法官續指,《基本法》雖授權宗��團體按原有辦法繼續辦學,但不代表宗��辦學團體對政府��育政策有否決權,只要有關政策符合《基本法》及沒有歧視宗��團體,宗��辦學團體便要跟隨。另外,��區所辦的資助學校依靠政府資助,學校即使有自主權也要問責,學校的自主權並非絕對,政府有權規管學校的管理,故判��區敗訴兼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