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投訴兩次 即終止服務
電管局打擊濫發推銷電話

06/06/2006


【本報訊】鑑於近年消費者被錄音形式發出的濫發促銷電話嚴重滋擾,電訊管理局今年首五個月已接獲逾千宗有關投訴,該局昨日宣布即時實施一項新實務守則處理濫發電話的問題。消費者只需向其電話服務供應商投訴及提供資料,當網絡供應商證實同類投訴兩次均屬於一個濫發電話機構,便有權終止該條電話線。不過,有關守則暫不適用於由人手撥出的促銷電話。

電訊業已試行兩個月
新的《處理有關機器發出而未經受話者許可的跨網促銷電話的投訴實務守則》,至今已有二十一間固網或流動電話供應商自願遵從。消費者若果受到濫發電話滋擾,便可向其電話服務供應商投訴,並提供姓名、受影響的電話號碼、接獲濫發電話的日期及時間、電話內容、來電號碼等資料,服務供應商便會跟進及調查。

該局助理總監蘇達寬表示,根據守則規定,若同一濫發電話人士或機構,有兩宗或以上遭投訴是證明屬實,電話服務供應商可按照服務合約的條款,暫停或終止濫發電話人士或機構的電話線。該守則在諮詢電訊業界意見期間,已於過去兩個月由電話服務供應商成功試行後,合共終止七組電話線,約涉及逾百條電話線,故相信業界已準備就緒,正式推行今次新的守則。

有關「濫發電話」投訴的實務守則是依據工商及科技局,於去年二月為對付愈趨嚴重的濫發訊息問題而推出STEPS計劃的目標制訂。政府目前正計劃引入打擊濫發訊息的法例,並而預期於今年內提供有關草案予立法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