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4/2006
【本報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建議,為保障私隱,秘密監察得來的錄音帶、錄影帶,須盡快銷毀,但保安局昨日證實,執法部門可把這些資料轉化成情報,令防止罪案及公共安全因素可一直保存。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擔心涉及個人私隱的情報會被執法人員濫用。
會因應安全理由保留
涂謹申舉例稱,當局監察一毒販期間,獲悉其有情婦及私生子,情婦與毒販的錄音對話等「成果」於事後須予以銷毀,但其私人關係卻可成為情報,執法部門可一直貯存於刑事情報電腦系統內,二十年後警方仍掌握有關人士私生子的身份,他質疑有關私隱容易被洩漏及濫用,要求港府在條例加入申請保存機制。 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回應指出,執法部門須因防止罪案或公共安全理由才可保留有關情報,又指當局不會利用情報進行政治打壓。 此外,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透露,一月起在中環政府總部的議員辦事處兩條電話線安裝竊聽探測器,上月發覺遭人偷聽,他認為港府嫌疑最大,特首曾蔭權應下令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交代調查。 李少光稱有關指控已經不是今時今日才聽到,港府不會因政治原因竊聽,繼立法規管公職人員後,港府會立法規管其他人士的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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