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4/2006
【本報訊】終審法院早前裁定計算假期補薪不應包括佣金在內,但政府認為裁決有違立法原意,昨向勞工顧問委員會提交修訂《僱傭條例》建議,訂明計算假期補薪時佣金應納入工資計算,估計六十萬名靠佣金收入為主的僱員受惠。勞顧會勞資雙方暫未能就計算佣金基礎達成共識,下月需再次開會討論。勞工處指出《僱傭條例》立法原意是計算僱員法定權益時,即包括代通知金、年終酬金、產假薪酬、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時,應以包括佣金的工資作基礎計算,但終審法院的裁決未能充分反映立法原意。經諮詢法律意見後當局提出修訂建議,不論佣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均應納入工資部分,澄清法律條文規定所有工資組成部分,包括佣金均被納入計算之內。勞工處強調建議無意為僱員訂立新權益,只充分反映和澄清立法原意,不會增加營商成本。
計算基礎存分歧
勞顧會勞資雙方委員均贊同修例建議,但佣金計算基礎卻存分歧。資方代表何世柱認為個別行業如地產代理每月佣金差異極大,難以作準。另一代表劉展灝亦說不論以一個月、半年或一年的平均數計算,也難滿足各行的不同情況,建議勞工處先向各商會解釋諮詢意見。 勞方代表葉偉明及潘兆平則認為,現時計算代通知金或其他僱員權益時,均以僱員離職前一個月工資或過去一年的工資平均數計算,認為納入工資的佣金亦可以同一方式計算,促政府盡快修例。 勞顧會下月再舉行特別會議討論,政府原安排本周五立法會討論建議,因未獲勞顧會通過而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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