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避付補償 炒魷「莫須有」
即時解僱個案增八成七

17/04/2006


【本報訊】僱主濫用《僱傭條例》中嚴重犯錯即時解僱條文,逃避向員工支付補償的問題日趨嚴重。工聯會在去年便曾接獲六十宗僱員被即時解僱的求助個案,較前年大幅增加八成七。部分個案雖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但由於訴訟時間冗長,迫使僱員無奈接受和解,賠償額亦大幅減少一半以上,無形中助長了僱主走法律罅。勞工處強調,即時解僱屬嚴重紀律處分,必須在僱員犯嚴重過錯或屢次被警告無效才適用。

審理需時被迫和解
任職推銷員達七年的阿萍,曾三次被僱主減佣金及減薪。去年六月底,僱主再削減她四成底薪,她拒絕接受。結果在七月中,僱主聲稱她遭客人投訴及沒有交報告,再向她發警告信。及至八月初,僱主更指她在六月初時未有依時接見指定顧客,以紀律錯誤為理由將她即時解僱,除當月工資外,沒有任何賠償。

阿萍不滿自己並無犯嚴重過錯,卻遭解僱及不獲賠償,遂將個案轉交勞審處審理,但由於審理時間冗長,她最終接受庭外和解,但賠償金額由原先應有的約十萬元,在扣除強積金約三萬多元供款後,只能取回約四萬元。

應該修例補償僱員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葉偉明表示,去年接獲僱員被即時解僱求助個案增加,顯示僱主濫用《僱傭條例》損害工人利益,建議當局應修例,容許僱主若被勞審處裁定不合理引用條例,僱員應可獲得補償。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即時解僱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屢次被警告仍不改善才適用,若僱主引用該法例終止僱傭合約,有責任提出舉證。倘僱員不同意或被僱主強迫簽署警告信,可向勞工處求助。



       



原任職推銷員的阿萍,於去年被僱主即時解僱,且不獲發工作證明及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