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3/2006
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公布規管秘密監察的報告,建議包括執法部門及傳媒的任何人士只要侵入私人處所進行秘密監察,又或以器材在處所內外偷錄或拍攝住所內個人資料,有違當事人對私隱的合理期望即屬違法,但執法部門如獲手令可獲豁免。多個新聞團體批評建議損害新聞自由,立法會議員稱《基本法》二十三條涉及國家安全罪行也可以藉公眾利益作申辯,不明私隱為何不能以公眾利益作申辯。法改會私隱小組主席白景崇昨在記者會指出,《基本法》保證個人私隱不得被任意及非法侵犯,故建議訂立兩項新的刑罪,任何人侵入私人處所意圖觀察、偷聽或取得個人資料;又或私人處所內被認為有合理私隱期望,任何人在處所內或外放置、使用器材,意圖取得處所內的個人資料,也屬違法。不過,取得法庭手令的執法部門不屬違法。 對於近期接連有藝人被偷拍在私人住所內的閨房情況,有小組成員認為要視乎當事人是否大開窗戶;他指若一個人在處所外用肉眼可看到屋內情況,則就算用長鏡頭拍攝,也不算違法,但他稱公眾有興趣知,未必等同涉及公眾利益。而在平衡新聞自由角度下,私人處所的定義已很狹窄,只包括住宿或睡覺的地方。而僱主亦不能偷拍家傭睡房情況,至於與僱主子女同睡一房,則要當作個別個案研究。
執法機構予兩級授權
另外,小組建議對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進行兩級授權,六種情況包括涉及侵入私人處所、在私人處所使用器材、涉及新聞材料及法律專業,以及個人敏感資料,均須法官授權。 一個記者團體昨日批評法改會建議的免責理由過分狹窄,沒有考慮公眾利益因素,損害新聞自由,並指記者在私人地方攝錄高官與富商吃飯,或可以揭發官商勾結,而涉及消費權益、病人投訴及偽劣產品的報道,可能需偷拍及偷錄作報道。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亦對法改會建議有保留,指對新聞採訪造成限制,嚴重影響因公眾利益進行的偵查報道。新聞工作者聯會初步認為建議不會對新聞自由構成影響。 私家偵探張大偉指法改會建議對該行業有影響,但他們會見招拆招,如妻子要求調查丈夫婚外情,會先取得委託人授權書及鎖匙,免被追究。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法改會應參考《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爭議時所提出的公眾利益豁免條文,以保障新聞自由及符合社會利益的偵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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