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巴士大車禍 改判不小心駕駛
累死21人櫃車司機獲釋

21/02/2006


○三年七月屯門公路發生二十一人死亡的奪命大車禍,事件中被指將雙層巴士逼出天橋的貨櫃車司機李秋榮,昨日被上訴法庭判上訴得直,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改判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最高刑罰僅為六個月監禁。由於李秋榮已在獄中度過七個月,故獲得即時釋放,不過就維持原審停牌兩年的決定。律政司則透露會研究判詞,考慮會否再提出上訴。

現年五十三歲的李秋榮,○三年七月十日上午六時半駕駛貨櫃車行經屯門公路往屯門方向近汀九橋路段的中線時,煞車閃避前面停下的車輛時,令貨櫃車突然切向左線,將左線一輛巴士逼出公路直墮三十米橋底,跌落汀九村之山坡,導致車上其中二十一名乘客死亡。區院暫委法官唐慕賢去年七月判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入獄一年六個月及停牌兩年。

律政司方面認為原刑罰過輕,曾向上訴庭申請加刑,但上訴庭決定先審理定罪上訴。律政司發言人昨日聞判後表示,因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期為六個月,故原來的覆檢刑期上訴已不適用,但律政司會研究判詞,暫時未決定會否上訴。

原審官未考慮視線受阻
代表上訴庭三司作一致判決的麥明康法官,在分析上訴理據之前強調,此案後果無疑非常嚴重,但這未必等於上訴人所犯的是重罪。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判決時,引述控方鑑證專家認為李秋榮應在一百零三米外便應看到前面有意外,應有足夠時間煞車。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李秋榮會被其他車輛阻礙視線。

多名目擊證人同時指出,涉及上述意外的客貨車停在李秋榮行駛的中線,而李秋榮案發後亦有向警方提出這點,上訴庭認為這與他緊急煞車有密切關係,但原審法官卻在判詞中忽略了。

上訴庭在證供中發現,警方在意外後發現肇事貨櫃車少了一塊煞車皮,因此以四十多公里時速緊急煞車,便會失控擺向左邊,與案發時情況相似,但原審法官亦沒有提及此點。綜合以上遺漏,上訴庭裁定原審裁決並不穩妥。

認同被告駕駛水準不足
雖然有關證據不足以肯定李秋榮危險駕駛,但上訴庭仍認同他的駕駛水準不足,決定改判他不小心駕駛。而此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李去年被定罪後已服刑七個月,故昨日可當庭釋放。但因他在此案是同類中最嚴重,加上案發前後仍犯下不小心駕駛及超速,故維持原審停牌兩年的決定。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律政司欲上訴至終審法院,必須證明上訴庭三個法官在法理上出錯或需澄清重要的法律觀點,但他認為,上訴庭的判決合理及法理清晰,故上訴至終院亦較困難。

陸偉雄續稱,李秋榮改判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民事索償的金額或會較之前少兩成。他解釋,民事法庭主要決定涉案司機案發時有否疏忽或鹵莽,不理會該司機以甚麼罪名被定罪。

案件編號:CACC 3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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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七月發生的屯門大車禍導致二十一人喪生。 資料圖片
法官輕判李秋榮裁決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