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動駐軍須特首要求

27/11/2005


【本報訊】隸屬中央軍委的解放軍駐港部隊,現時約有五千人,根據《基本法》第十四條及《駐軍法》的規定,駐軍在特大災禍下可應特區政府要求,經中央政府批准,出動協助特區政府維持社會治安及救災,駐港部隊平日採取封閉式管理,不會離營。

執勤時須守港法紀
當中央政府宣布本港在戰爭或不受控制的緊急狀態時,駐軍會根據中央決定履行防務職責,但平日駐港部隊與特區政府是屬於完全獨立的軍事及行政系統,絕不能干預本港地區事務,除非行政長官主動提出,否則駐軍不會參與任何救災及維持社會治安的任務。

駐軍人員除了要遵守全國性法律外,亦須遵守本港法律,若他們在執行職務時犯案,將分別交由內地軍事法庭或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相反如他們並非在執行職務時犯案,則由本港法院審理。《駐軍法》並規定,駐軍不得參加本港的政治及宗��組織,更不能從事任何經濟或與軍人職責不相稱的活動。

駐軍部隊由海陸空三軍組成,陸軍的裝備包括輪式裝甲車及軍用卡車,海軍裝備包括導彈護�}艇、高速巡邏艇、大型登陸艇及氣墊雙體交通船,至於空軍則配有直九及海豚直升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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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十四條
駐港解放軍出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