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時事…本地新聞

高院法官驚人裁決 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男同志贏官司16歲肛交合法


 25/08/2005

一名未滿二十一歲的男同性戀者,因不滿刑事法限制十六歲至二十一歲同性不能肛交的條文,認為存有性別歧視並提司法覆核。高院昨指出有關的《刑事罪行條例》對男同性戀性行為的限制,明顯較異性嚴厲,裁定該條文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保障人人平等的規定。按照判決,即十六歲至二十一歲的同性可名正言順合法肛交。


此項充滿爭議性的裁決,引起社會極大回響,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會研究判詞,暫未決定會否提出上訴或是修例,現在開始會依照法庭裁決執法;保安局發言人稱,會諮詢律政司意見及詳細研究判詞;平機會則回應會就裁決中提及的個人權利保障,及消除任何形式歧視的問題作出研究。
司法覆核得直的申請人William Roy Leung在裁決後感到很高興,表示鄰近地區如台灣也有保障同性戀者的法例,他認為香港在這方面明顯遜色。
將於兩個月後滿二十一歲的申請人,屆時可名正言順與成年男子合法肛交,但他稱提出訴訟是要爭取同性戀者應得的權利。他承認過往曾因不願承受入獄風險,不敢與同性展開戀情,至今亦沒有男朋友,今次裁決是他最好的生日禮物,稍後會與家人及朋友慶祝。
律政司的代表在聆訊開始之初已承認,現行法例並未有就異性性交或女同性戀的親密性行為作出「非私下」的限制,因而同意就「非私下」的肛交及嚴重猥褻行為的條文讓步。另外亦同意把與二十一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的限定改為十六歲,即與異性性交的合法年齡相同。但為要對年輕人作較多的保障,就同性肛交的合法年齡,卻堅持必須定為二十一歲。又指條例同樣列明與二十一歲以下女性進行肛交也屬違法,因此不存在性別歧視。

法例歧視男同性戀者

主審法官夏正民指出,根據現行條例,若與二十一歲以下女子進行肛交,即使女方同意,亦只有男方須負刑責,這條文上已存在不公,並有造成潛在勒索的可能。
此外,就此條例而言,男同性戀情侶在未滿二十一歲前,不容許有任何親密性行為,即使年滿二十一歲,也不容在「非私下」的場合作有關行為,相對異性戀及女同性戀者均沒有此限,法官認為這是歧視男同性戀者的性別取向。
法官指出,申請人所挑戰的四項條文,均存在性取向歧視,並把男同性戀視為偏差。他指這些條例的確立,並非為保障健康或懲罰以利誘方式進行性行為而設,而是不想鼓勵年輕男子去選擇大部分人所不容許的生活方式,並定下重刑以作阻嚇。
夏正民法官續認為,把性取向有異的人判以入獄能阻止年輕人沉淪。法官又質疑女孩子也可能有同樣的疑惑,卻可不用活在入獄的恐懼下。因而裁定有關的條文全部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中保障平等的規定。案件編號:HCAL160/04

相關新聞:

非終極判決未必掀上訴潮
青少年更易被誘肛交

更多資訊請瀏覽orisun.com《太陽報電子報》
同性戀者William Roy Leung(左)與律師獲悉判決後,高興地舉手以示慶祝。
現行法例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規管
涉案四條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