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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市民助破案

 21/06/2005

【本報訊】根據地鐵附例第五條指出,任何人惡意破壞鐵路設施,最高可判罰款五千元及入獄半年,同時涉案者亦已觸犯本港刑事罪行,會被警方檢控,地鐵發言人希望市民可協助破案,若目擊有人破壞鐵路設施,應即時向地鐵職員或警方舉報。

附例規定任何人不得不當地觸摸、使用、搞弄、損毀或以其他方式干擾鐵路內任何機器或設備,如行車線、路軌及承托系統等,其中包括扣件、夾具、墊板、底座、軟枕、電力裝置及架空電纜,同時任何人亦不得於鐵路上使用或與鐵路有關的任何機車、列車、車廂、車卡或其他運輸工具。
地鐵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興建,觀塘至石硤尾站率先於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正式通車,至今已有二十六年歷史,目前平均每日載客量達二百四十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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