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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免費召妓埋貪污伏線
冼錦華囚三年即時收監


 09/12/2003

警務處長曾蔭培今日最後一天上班,但他一直視為「愛將」、被喻為警隊「明日之星」的高級警司冼錦華,昨日卻在區域法院被重判入獄三年。法官形容冼錦華雖非收受報酬後,即時回報貪污,但冼錦華三度接受由夜總會老闆娘林春葉安排妓女免費性服務,已埋下貪污伏線,兩者同樣嚴重,必須重判,並拒絕讓冼錦華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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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辛達誠判刑時直言,冼錦華非因使用性服務受罰:「本案邪惡之處在於冼錦華未有履行身為警務人員的責任,且容許自己暴露於涉及賄賂的危機中。」這種以提供「甜頭」的賄賂手法最為隱伏、難以察覺,較一般擺明車馬的賄賂案更為邪惡。
    法官認為,冼錦華容許自己處身一個「聽命別人」的位置,最終會同意他人提出一些令整體社會受損的請求,法庭必須向全體警務人員及公務員發出清楚訊息,他們絕不可容許暴露於賄賂危機中,因為公眾對公務員有高度要求,這是所有公僕必須接受的。
    法官又引述前首席大法官陳兆愷在一案中提及:「貪污賄賂行為長久以來不為文明社會接受,且如癌細胞般可對社會帶來嚴重及長遠的負面影響,必須及早徹底根除,以免擴散社會帶來災難性後果。」

    林春葉同被判囚三年

    雖然法官也承認,冼錦華在警隊貢獻良多,在事業上的表現值得驕傲,工作能力可由獲得晉升的速度,及擔任的職級得以證明。今次事件對冼錦華及其家人實屬悲劇,有關影響更超越刑罰本身,至於辯方提及冼錦華將因此失業及失去長俸,法官認為每名警務人員及公務員均知道,當參與涉及刑事罪行的活動一旦被捕,便會失去工作及長俸,這亦是冼錦華需承擔的必然後果。
    法官更明言:「擔任警隊高職及擁有良好紀錄不會改善本案的嚴重性,違法的警員不論蓄意涉及賄賂案件,或存有賄賂元素的案件,須被判處即時監禁。」而冼錦華在警隊內的職級,及曾任職O記及毒品調查科,令罪行更顯嚴重。
    至於同案四十三歲女被告林春葉(婉華),三項控制他人賣淫,及三項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罪成,同被判囚三年。法官形容,林春葉向冼錦華提供豪華美餚及免費妓女性服務,非單純出於多年來的良好友誼,實要令冼錦華欠她「人情債」,為日後取得好處鋪路,雖然她無即時性及經濟上得益,但此種手段不容低估,判刑時已顧及她沒有剝削該批自願賣淫的妓女。

    公僕行為失當最重判

    案發於○一年三月至去年五月,冼錦華接受高級督察吳保安的妻子林春葉安排,先後三次與四名任職林春葉旗下夜店的妓女開房,其中一次更大玩「一王二后」性服務,每次冼錦華均沒有支付肉金。
    資料顯示,過往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被告,以冼錦華的判刑最重,即使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岑國社,被指批出逾億元合約時不當,判刑也只三十個月。
    廉署前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認為三年刑期太重,指出即使收取現款提供掃黃情報的一些案例,也只是判一年半至兩年半,質疑法官量刑理據。
    案件編號:DCCC 5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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