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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禍司機駕無牌拖頭
害死21命最多囚五年


 28/11/2003

【本報訊】今年七月屯門公路雙層巴士飛墮山坡釀成二十一人死亡的慘劇,涉嫌切線肇禍的貨櫃車司機被起訴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等四項罪名,揭發涉案司機當日所駕的是無牌拖頭,拖架更有多項毛病,其中一個車軸竟沒有煞車用的制動襯片(即迫力皮),涉案司機案發至今仍兼職中港司機駕重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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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有關控罪,被告即使因危險駕駛導致二十一人死亡,日後最高判罰也是入獄五年。五十三歲被告李秋榮昨到荃灣裁判法院應訊,期間神情呆滯,低頭不語,只在裁判官處理其保釋申請時才抬頭回應兩句。應訊完畢,被告以外套蒙頭,欲避過傳媒拍攝,獨自迅速離開法院範圍。

    涉案拖頭煞掣不全

    被告遭檢控的四項罪名,包括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駕駛未獲發牌的拖頭、所駕車輛的懸掛系統並非保持在有效的車軸上,以及駕駛的車輛車身和配件並非在良好或可使用的狀態。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下月十八日再訊,等候轉介文件,案件將在區域法院審理。
    據法例第三七四章《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十六條,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五年;經簡易程序定罪可監禁兩年。如首次被定罪須停牌至少兩年;如再犯須停牌至少三年。這宗導致二十一人死亡的大車禍,涉案司機即使罪成,最重刑罰只囚五年。
    首條控罪指控被告今年七月十日在屯門公路新界方向近汀九段,駕駛一輛編號JE 9588的中型拖頭連拖架,並在上述路段危險駕駛導致二十一名男女死亡。第二至第四項控罪,揭示被告案發日所駕的拖頭及拖架均有問題:第二項控罪指控被告駕駛的車輛並非處於良好及可使用狀態,即涉案的拖頭連拖架部分,有車軸車輪螺絲母缺掉,部分車軸車輪更沒有安裝制動片及制動襯片。
    第三項控罪指被告使用的車輛,其懸掛系統並非保持在有效運作的車軸,控罪指涉案貨車的懸掛膠軸套嚴重磨損或缺掉;最後一項控罪指被告駕駛未獲發牌的拖頭。

    仍任司機往返內地

    控方昨反對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主任裁判官唐文詢問被告職業,辯方代表律師透露被告仍以散工形式擔任司機,需往返中港兩地,辯方希望裁判官體諒被告的工作性質及時間,彈性處理被告向警署的報到時間,裁判官終准被告以現金五千元保釋,每個星期日到上水警署報到。
    案發於今年七月十日早上約七時,九龍巴士一輛265M路線巴士由麗瑤�懦}往天水圍天恆�嚏A行至屯門公路近汀九時為避開切線貨櫃車而衝出公路天橋,造成二十一人死亡、二十多人受傷。
    案件編號:TWCC 2946/03

    迫力皮薄影響煞車反應

    肇事九巴懷疑閃避切線的貨櫃車而從行車天橋直墮山坡。 資料圖片
    肇禍拖架被指有問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