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時事…每日專題

《漁業保護條例》

文: 黃玉祝01/09/2003

根據《漁業保護條例》,漁護署只禁止用炸藥、有毒物質、電力、抽吸及採挖器具捕魚。潛水人士持有魚槍牌照,用魚槍打魚不受監管,港府亦無守則限制打魚。漁護署發言人亦表示,現時無守則限制被捕撈魚類的大小,原因是一般漁民不會捕捉太細小的魚,並沒有正面回覆是否有需要設立守則限制。
不過,根據《海岸公園條例》管理本港的四個海岸公園和一個海岸保護區,在海岸公園水域內,禁止任何人未經許可捕魚,而獲許可進行捕魚人士,亦禁止使用魚槍打魚;海岸保護區則禁止潛水活動。
海下灣自一九九六年劃為海岸公園後,署方至今曾作出七宗有關潛水人士使用魚槍的檢控,違例者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署方會繼續派員在本港水域進行巡邏工作,執行上述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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